簽訂預售契約時,消費者有哪些權利?
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最後附記之簽約注意事項二、契約審閱:關於契約審閱,按預售屋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之主客觀認知頗有差異,是以建築投資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之內容,此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已有明訂。另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三八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二)收受訂金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因此,消費者於簽訂預售契約前,可擁有五日之契約審閱期間,使消費者自己或經由他人(如:律師)之協助,可以充份了解契約內容,明白其間之利害關係。另消費者對於不公平或不利之契約條款,亦得要求修改,此即為契約修改權,以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