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車搬傢俱出氣 被逮
男女朋友交往8年多,男方宣稱擁有碩士學歷,爾後被女方識破後要求男方搬離屋子並且交出鑰匙。男方嚥不下這口氣趁女方外出上班時,竟然用貨車把同居處的傢俱搬的一乾二淨,又請修車廠的維修人員把女方的汽車拆的剩下一推廢鐵。待女方回到猶如空屋的住處,不禁嚇了一大跳,連車子也不見了。聯絡不到男方又是驚恐緊張,於是就到警局報案。目前估計屋內家電損失約10萬元及車子損失約35萬元。根據男方稱因為與女方已是論及婚嫁,之前有出錢幫忙買傢俱及家電等,而房子與汽車,只是登記在女友名下,但是無證據證明該筆支出款項。警方依侵佔、竊盜、毀損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男方趁所有權人外出上班,未得持有人之同意,將女方所有之房子、傢俱、家電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破壞其對動產之持有支配關係,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關係,該當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另論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者,須男方事先對該物具備持有關係為前提,方有成立之可能,今男方無法提出有出錢的證據資料,恐難成立該罪。
另外車子遭解體該零件功能與車子分離,失去其效用,可能構成毀損器物罪:客觀上,男方開車至修配場請維修人員拆除汽車零件,只剩一堆廢鐵,致令汽車失去其功能是損壞他人之物的行為。主觀上,男方對事實有認識,具備毀損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性。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論處。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