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定金 我們不結婚吧
剛服完兵役的周大富,向交往多年的女友顏小如求婚,在雙方家長同意的情形下,這對準新人歡歡喜喜到婚紗店挑選婚紗,包含婚禮現場攝影總價4萬元。
先付訂金2萬元。
在一星期後,兩人因婚禮某些細節談不攏而大吵一架,顏小如大哭吵鬧著說不想結婚要取消婚約,周大富當下也賭氣說:「不結就不結。」馬上打電話去婚紗公司取消訂約。婚紗公司當下表示,因為契約裡面有規定,如果解除契約定金就是無法返還。
這句話讓周大富驚心了一下,對著話筒大喊:「為何不能退還,我們又還沒穿到禮服跟婚紗!」這句話讓一旁的顏小如停止哭泣。掛上電話後,兩人面面相覷,這下該如何是好?婚紗店業者這種說法正確嗎?
法律教室:
現在很多契約,在訂立當時都會要求先付給付一部分定金,尤其在購買電器用品或婚紗部分。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條規定,在定型化契約下,消費者有30日內的合理審閱契約。
婚紗契約是屬於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應該在簽立契約仔細審閱契約內容,若有問題可以向業者討論;若一定簽訂契約就要遵守契約內容約定的約束,表示訂約的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契約內容。
依照民法第249條規定,當訂立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不能繼續履行下,不能履行的原因可以歸責於付定金的當事人,也就是本案例的中的周大富,那麼周大富就不能請求定金返還。
另外,在訂金部分,法律上規定定金部分是不能超過總金額的2成。以本案立的總金額4萬來說,定金部分是不能超過8千元。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