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吻女五秒被處重罪
彰化縣廖男之前對自己的女兒以舌吻5秒方式,因此獲判無罪,經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表示,因被害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侵害,於是作出無罪判決,經過婦女團體發表強烈抗議聲明之後。並經檢方上訴,在台中高分院承審時,卻180度大轉變表示,少女在遭受後猥褻時曾大力的推開廖男,足以顯示廖男已經違反少女意願,故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他3年4月有期徒刑。
廖男是被害少女母親的前夫,在去年九月間,由於母親帶她至廖男的住處同住;同月28日晚間,廖借著前妻外出時,到少女床上,以雙手抱緊少女方式,再將舌頭強伸進入少女口腔內長達5秒鐘,以求滿足自己的性慾。經少女告訴媽媽後才向警方報案受理提出告訴的。但到案後向廖男表示有與少女共處一室,同時亦有共眠記錄,惟否認有緊抱少女,再將舌頭伸入少女口腔中,同時辯稱僅是當日被害人一直哭泣,他為了要安慰少女,才有此親吻行為。不過經過測謊後顯示他證詞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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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廖男被認為有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成立的原因,需有施以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進而以舌吻方式伸入其女兒口內滿足自己的性慾,按照客觀標準來說,在台灣社會結構而言,基本上身為人父與其女兒的關係,應不至有舌吻的情形,故猥褻部分應無違背論理,至於如何認定此行為,仍是運用暴力或脅迫等行為,則是成立本罪的重點,惟高分院法官則採取較為寬鬆之標準認定強制猥褻,即是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又有猥褻事實就成立本罪。另外,該名少女並未滿14歲,故得按同法224-1條,以加重猥褻罪論處廖男。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