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養姐爭弟遺產2億元
於日據時代張阿美自小就出養給林姓人家當童養媳,戶口名簿登記「養子緣組入戶」改姓林阿美,待長大後嫁給林家男子。本家的弟弟死亡留有遺產2億多,事情就發生在本家弟弟結婚多年無子也與妻子離異,父母都已雙亡,雖有託人代孕生有一女,但是被繼承人張男生前已請託好友蘇警員擔任遺產管理員。先後蘇警員對該子女提出確認收養無效及對其出養姊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
上訴人主張林阿美被收養時,該戶口名簿登記「養子緣組入戶」為「日據戶口用語」記載,為養子關係建立之意。因此,若雙方收養關係終止時,於戶籍上應記載「養子離緣」。但是,該戶籍之「續柄」欄登記為「媳婦仔」,顯見林阿美與養父母未有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亦未向戶政機關為終止收養登記,所以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仍有效存在。高等法院判決胞姊勝訴,遺產管理人敗訴確定。
法律教室:
早期台灣農業社會有「童養媳」習慣,俗稱的「媳婦仔」。經查證,在日據時期台灣童養媳習慣與養家親屬之間只是發生「姻親關係」,而不是因收養關係而成立的「準血親關係」,依據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於大正11年6月28日有判例略謂「依習慣,所謂『媳婦仔』與收養人間,並不發生如一般收養之準血親關係。」
上述判決認定為,戶口名簿記載之「媳婦仔」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或不特定男子為目的而收養者,亦即以成婚為目的,而此目的之成就為解除條件(參閱民法第99條第2項)之收養。條件若成就,則收養之效力即歸於消滅;條件若已確定不成就(參閱民法第99條第1項),收養之效力則繼續存在。張阿美雖出養於林家為媳婦仔,但其嗣後已嫁予林家該特定男子,結婚目的已達成,則此目的之成就為解除條件之收養,亦即收養關係已因條件成就而解除,亦即無庸再辦理終止收養之手續。故,林阿美與本家父母在法律上是有血緣關係的,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依其順位繼承之。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