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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指使外籍看護工幫傭協助搬運工廠貨物,有無責任?

雇主指使外籍看護工幫傭協助搬運工廠貨物,有無責任?

外籍勞工來台後,自應遵守來台時申請許可上所指定之工作,如有從事規定以外之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違反者,依第68條規定,雇主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所以雇主指使外籍看護(幫傭)協助搬運工廠貨物,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最高將被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的罰鍰。此外,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聘僱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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