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都更被恐嚇? 住家前遭撒冥紙
台北市萬華區萬大路,有住戶五號深夜遭到不明女子在門口騎樓灑冥紙,讓屋主陳先生一家人相當恐慌,認為有人搞鬼恐嚇。原來當地共有19筆的土地打算都市更新,不過有4戶人家不願意配合,住戶認為是不是因此被人盯上,才會被灑冥紙恐嚇。
一整袋的冥紙還來不及拿去丟,住戶想起來仍心有餘悸,因為6號清晨出門,就看見自家騎樓被灑了大把大把的冥紙,調出監視器發現,5號深夜11點多,一名長髮年約30歲左右的女子,揹著大大的手提袋出現在鏡頭裡,來回走了好幾趟,像是在確認門牌號碼,接著就往地上丟冥紙,恐嚇意味相當濃厚,住戶懷疑是不是因為自己不配合都更,才被有心人士報復。
原來靠近東園國小,台北市萬華區萬大路上有一塊平均屋齡50年的老舊透天厝被建商相中,申請都市更新,19筆的土地,總面積1254平方公尺,有15戶簽下同意書,但4戶不同意,案子談了兩年,還是沒有動工,住戶間沒有共識,最近更打算改成自辦都更新,但馬上就發生家門口半夜被灑冥紙的案件,不論背後指使者是誰,都已經讓當地住戶人心惶惶。
法律教室:
◎恐嚇
刑法上所謂恐嚇,是指用威嚇方法,以惡害之事通知相對人,使其生畏怖心而言。而此條文所謂至生危害於安全,是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是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於被害人。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
「恐嚇的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如餐廳結帳時將刀插在桌上,以恐嚇方式企圖白吃或包圍被害人說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
「惡害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書面,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心理產生恐懼為要件。此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必須有發生實害危險之可能。
--------------------------------------------------------------------------------
在本新聞中有不明人士在陳家門口灑冥紙,冥紙在習俗中式燒給往生者的金錢,灑冥紙之舉等同惡害之事通知相對人,而使陳家人心生畏懼,此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