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教授通姦 女助理判賠20萬
某技術學院鍾姓教授與徐姓女助理偷情,地點遍及海內外,後因MSN對話露餡,鍾妻除提出刑事告訴外,並要求賠償遮羞費,高雄地院判決徐女賠償20萬元。
據了解,鍾姓教授與徐姓女助理因工作關係熟識,進而發生戀情,自民國98年6月間起,至隔年1月18日止,陸續在多處汽車旅館、度假村、酒店或小套房租處通姦6次。
去年9月13日,鍾婦從其夫與徐女學姊的一段MSN對話,發現先生偷情,憤而控告2人,事後對其夫撤回告訴,徐女則被法院判刑8月確定,鍾婦並以飽受精神折磨,要求賠償80萬元。
徐女則說,鍾某是她就讀某科技大學的老師,藉指導研究所研究計畫書機會猛烈追求,她迫於權勢而發生性行為,又在鍾妻未發覺前即結束,否認侵害鍾妻權益。
法官指出,徐女與鍾多次發生性關係,不是迫於無奈,判決徐女賠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律教室:
刑事案件採證據法則,沒有相當的證據,足以認定妨害家庭罪嫌,會判處無罪;但民法與刑責的認定雖有關聯,卻沒有絕對關係,遇到外遇狀況,刑事責任若告不成,還是可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依現有客觀證據、情況證據,足以證明男女「交情」匪淺,衣衫不整共處一室,足以造成另一半精神上損害,是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故本案例中鍾男與徐女MSN對話紀錄可明顯認定雙方確有曖昧且發生性行為,法院判處徐女刑期8個月,且須負民事損害賠償20萬元。
其實在許多國家愛情不算犯罪,並無通姦罪之規定,但是在台灣,因為要保障家庭的觀念,必須訂立此法來維護家庭的根本,且通姦罪並無具體侵害到另一伴的權益,所以許多法界人士也認為,台灣應該要針對通姦罪除罪化。但是民事上的精神損失與無形的痛苦,筆者認為還是必須保留告訴之空間。
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者與人通姦,可處1年以下徒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