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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後 又恐嚇不許出庭

被告後 又恐嚇不許出庭

  在髮廊當學徒的張男及柯男,互生嫌隙有心結,日前柯男聽女同事說張男對他很不滿,於是請人轉告要張男注意一點。某天雙方在撞球館遇到,張男藉著人多勢眾,就藉機挑釁修理毆打柯男。經報警處理後,檢方受理偵辦日前發出傳票通知兩造出庭日期。張男的友人陳姓男子看不過去,透過網咖即時通留言「你躲好一點、不准出庭、XX撞球館也別去了、我們會去抓人」等語。柯男收到訊息後擔心又會被揍於是就把髮廊工作辭了,之後便向警方求救。警方根據即時通的聊天對話的存檔紀錄。循線追查到陳男亦通知到案,陳男雖然承認這些訊息是他傳送的,但是辯稱是好意提醒他而已,而不是恐嚇他。警方仍依恐嚇罪移送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成立,是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所謂的「恐嚇」是指惡害的通知,使人心生恐懼。前述案例陳男訊息留「你躲好一點、不准出庭、XX撞球館也別去了、我們會去抓人」出言恐嚇柯男不准出庭甚至告誡XX撞球館最好不要去,不然我們是「會去抓人」該句是造成柯男心裡畏懼的恐嚇言詞,鑒於上次被打的事實證明,難保他不會來找他算帳,所以柯男友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縱然辭了工作還是擔心自己的生命、身體會遭遇不測。故,陳男辯稱是好意提醒等語,顯然是狡辯之詞,恐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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