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二千四百倍 被撞求償六千萬 判賠兩萬五
呂姓男子開車停等紅燈,被余姓男子駕駛自小貨車自後追撞,導致頭、背、肩部挫傷及左後車門損壞。呂某持十四張醫院診斷書,指證車禍造成他精神分裂、心絞痛甚至無法勃起,求償六千一百多萬元。但法官認為他獅子大開口,僅判賠二萬五千多元。
法余姓男子,九十九年二月間,駕公司小貨車,沿朴子市台十九線向南行駛至八十.八公里處時,為閃避前方呂男停等紅燈的自用小客車,以八十公里以上時速,車頭先撞擊中央分隔島,車尾再撞上呂男小客車左後車門,呂受頭、背、肩部挫傷,車門損壞。
余某被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呂男卻以該車禍造成他支出醫療費二千四百多萬元、看護費二千五百多萬元、增加生活需要費一百八十多萬元、喪失勞動能力損失一百多萬元、汽車修復費一百一十多萬元、手機損失費一千九百多元、精神慰撫金七百一十多萬元,合計求償六千一百一十多萬元。
庭訊時,法官要求呂男舉證,他提出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台中榮總嘉義分院、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書十四張,指證車禍後有頸椎及脊椎傷害、心絞痛、精神分裂症、器質性陽痿等十七項傷病。
不過,一、二審法官都認定,上述傷病與車禍無關,唯一與有關的傷害,是車禍當天前往朴子醫院的就診費七千多元,因是健保給付,自付額為零元,不得求償。
法官還發現,呂某自小客車價格六十多萬元,卻要求一百一十九多萬元修復費;最後僅判余某應賠修車費一萬五千多元,加上一萬元精神慰撫金,合計二萬五千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法律教室:
車禍糾紛的解決,首應釐清責任歸屬,責任歸屬釐清後,始能循序進入賠償的議題協商。
一般車禍案件,警方若有到場處理,應該會將車禍現場拍照存證,並移送交通鑑定,釐清肇事原因。若車禍肇事原因,經鑑定後,釐清雙方肇事責任,雙方就會按過失比例分攤責任。
一般車禍案件的被害人(受傷的一方)都會對肇事者提出傷害的刑事告訴並且附帶民事求償,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和解,由於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雙方達成和解後即可具狀撤回告訴,免除所有刑事與民事的程序與責任,而地檢署通常就會做出不起訴的處分。
至於對方要求的金額合理與否,就要看對方請求的項目為何,一般來說,對方如果請求醫藥費、減少工作損失、車輛修理費及因看病所需的車馬費,且都能提出單據,是屬於合理請求的範圍,應可以接受。然而,若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太過誇張甚至不合李,並非有過失的一方就勢必得被壓著打,雙方沒有達成和解,雖然刑事部分可能因此被判處拘役或幾個月的有期徒刑,但都可易科罰金,而此時民事賠償部分,對方提出民事訴訟,則會由民事法庭法官審酌對方要求的金額是否合理,做出合理的裁判。
而可求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交通費、修車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如果對方想求償,除了精神撫慰金外,其他項目必須出示單據,以避免空口說白話,而法官則會依據單據確認損害範圍,若無法提出單據,即無法證明損失,自然無須賠償,簡言之,對方如果上法院求償,法院審酌金額時,並不是對方想要多少,法院都會照准,法院會要求對方提出單據,按雙方過失比例,訂出一個合理數額。
由於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為原告省去了裁判費的顧慮,但也因此容易導致訴訟標的金額的漫天喊價。本案中原告請求六千多萬的賠償,實在令人咋舌。車禍理賠談不攏鬧上法院屢見不鮮,但求償金額與判賠金額相差上百倍已不多見,此案卻創下高達將近2400倍的差額,實屬罕見。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