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定金後後悔不買有無救濟方式?
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另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此,消費者於支付定金後,若無故後悔不買,即可能被沒收定金。
但若建商並未提供買賣契約供消費者審閱或審閱時間未達五天,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依該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消費者得具函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同時並可以該契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示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主張契約無效,並請求建商返還定金。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