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經貿經濟活動
17世紀初,荷蘭東印度公司于臺灣的經濟活動原先只僅止於澎湖,但當時中國明朝政府認為澎湖為其領土,使得荷蘭人於1624年轉而到當時未有實質政府統治的福爾摩沙(今臺灣)大員(今台南市)設立據點,佔領臺灣的期間由1624年至1662年。
荷蘭佔領臺灣的目的是為對中國大陸、日本、韓國與東南亞據點的樞鈕,並壟斷馬尼拉(西班牙殖民地)與中國大陸間的貿易。主要的輸出貿易內容包括砂糖、鹿皮、鹿肉、鹿角、藤、米,轉運貿易內容包括荷蘭的金屬、藥材,巴達維亞的香料、胡椒、琥珀、麻布、棉花、鴉片、錫、鉛,中國的絲織品、陶器、黃金。
以鹿皮為例,在1634年到1638年短短四年之間,由臺灣輸出到日本的張數由十一萬張成長到十五萬張。到了1658年,臺灣砂糖的輸出量已經足夠供應日本與波斯的需要,並增加巴達維亞為輸出物件。荷蘭東印度公司亞洲約有35個據點,日本據點的獲利為38.8%排名第一,第二名即是獲利25.6%的臺灣,但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這些地方的獲利主要是配送給荷蘭的股東,而非用回饋當地人或用於當地的建設。
當時在臺灣經營貿易的國家除了荷蘭,尚有日本人,鑒於日本人的經濟競爭,荷蘭遂對日本商人課征10%的稅,引起雙方不滿,甚至發生濱田彌兵衛事件,1628年兩方終止貿易,1632年才又恢復,但日本在不久之後進入鎖國時代。除此之外,因為荷日兩方政府對於其所有領地都有司法權執行的權力,為此兩方也發生過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