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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有其「反面解釋」之意義

法律條文有其「反面解釋」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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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35

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
(A) 無效。

(B) 不成立。

(C) 效力未定。

(D) 得撤銷。

  答:(C)
民法第170條第一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故(C)
讀者來函:關於這題《法學大意(3) No. 135》~不生效力為何不是選無效??
作者回覆
民法第170條第一項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其意義有二:
1. 正面解釋: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 反面解釋:經本人承認,生效。
   
因此,
   
在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之當時,
   
其法律效果為 "效力未定" . :因為有二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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