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35 | 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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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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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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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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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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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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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70條第一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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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關於這題《法學大意(3) No. 135》~不生效力為何不是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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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回覆:
民法第170條第一項: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其意義有二:
1. 正面解釋: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 反面解釋:經本人承認,生效。
因此,
在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之當時,
其法律效果為 "效力未定" . 註:因為有二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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