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被騙又賠錢
感情被騙又賠錢
網路是一個可以交到許多朋友的地方,但是交友還是要小心,就有一名婦人,因幾年前某月間,在網路上結識一名楊姓男子,他以結婚為前題與陳女交往,結果兩人進入戀愛階段後,卻自始自終都從未見過面,楊男則是不斷的編出一些理由向她借錢,前後共被騙76萬元左右。這一名狡猾的嫌犯,還準備一張帥哥照片,謊稱照片就是他自己,一直到嫌犯被到警局時,被害陳女才知道,一切都是騙局。
這名身材高胖、頭髮還有一些微禿的楊男,他長相其貌不揚,卻專門從網路上利用感情欺騙女網友,賺取錢財。陳女:「他就說朋友要調錢,要現金資金週轉,然後跟我借錢,有利息可以賺。」但出面跟陳女取款,竟就是嫌犯,他還自稱是助手阿呆。員警:「那你看我們警察捉到那個犯嫌,就是他本人沒錯吧?」陳姓女子:「就是那個阿呆。」
法律教室:
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中成立的條件仍是要有不法所有犯意、施用詐術,並交付財物的動作,方得構成上述詐欺罪之成立條件。上述案件中,陳女因為被楊男以週轉急需用錢,並有利息可以賺取,進而有交付財物予楊男的行為,故成立詐欺罪仍是不無可能。惟楊男如得證明陳女是出於借錢的意思,進而借錢給楊男,則應是屬於民事紛爭之借貸行為,故如陳女無法依詐欺罪提告成功,應得按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因陳女有交付金錢給予楊男之事實,惟僅是沒有借據或可供證明之直接的證物,故應再需依其他客觀證明文件,推敲其中有借貸事實,以免被楊男依雙方為無償贈與行為,進而保障陳女之權益。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