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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仇家騎樓 重判十八年

放火燒仇家騎樓 重判十八年

  據報導:紀姓男子,因訴訟事件與何姓男子交惡,明知何男是大家族,竟於某日凌晨,帶了一百八十五罐烤肉用的瓦斯罐,堆疊在何男住處騎樓引火燃燒,所幸何男十五歲的侄子半夜醒來,發現騎樓汽機車著火,大聲呼叫,救了全家十六口。何男落網後竟冷血地向警方表示,「我是送禮物給他們(何家),禮物就是瓦斯罐」。雖然這起縱火案只造成一人受傷,但法官認為紀男惡性重大,依殺人未遂罪嫌將他重判十八年徒刑。

法律教室:

  紀男將瓦斯罐擺放於騎樓下並故意放火點燃毀損他人財產之物,其為放火罪的抽象危險犯。因其行為致使風險失控使何男住處於危險情況下有引發何男住處著火的可預見性。根據我國刑法173條此行為已構成放火現住建築物罪的構成要件。

  所謂危險犯是指對法益造成危險狀態的行為不須待實害發生,即能成罪。危險犯依其危險狀態之不同,可區分為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是行為犯意旨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即成罪,如紀男放火燒屋的動作。具體危險犯是結果犯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如騎樓已失火且於風險失控的情形下。依個案具體情形逐一審酌,如存在構成要件中所定之危險狀態,如燒燬方成罪。

  紀男對於騎樓縱火可能延燒至何男住處有一定程度上的認知,意旨行為人主觀上有預見何男家人傷亡的可能,欲使何男等家人生命財產處於風險之下。而紀男放火所侵害到何男家人生命及財產法益,其放火的行為成立放火罪及殺人罪的未遂,同一行為觸犯了數法益所以當以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而紀男放火具有殺人的預謀具備主觀上的故意可依刑法271規定殺人罪。幸因何男姪子發現失火中斷其因果關係致使悲劇並未發生,但紀男還是要依刑法271殺人未遂罰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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