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前妻 五年六個月重刑
宜蘭縣吳男因不滿離婚妻子另結新歡,竟持榔頭重擊前妻頭部,造成頭部嚴重受創,宜判決書中指出,吳男今年四月和黃姓前妻離婚,某日凌晨一點多,見李姓男子開車載送前妻返家,兩人在車內擁抱,竟持榔頭將座車車窗砸毀,並以榔頭猛敲擊前妻頭部,並宣稱要和前妻同歸於盡,而用榔頭猛敲自己的頭部自殺,前妻臉部撕裂傷、枕骨凹陷骨折被李姓男友送醫救治,撿回一命,法官認為持榔頭重擊頭部,造成被害人嚴重傷害危及性命,因此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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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持榔頭將座車車窗砸毀足生損害於他人之物,但其車窗為其車之從物所受之損害當不造成車輛之正常使用,當無法依刑法354論以毀損器物罪。但當可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吳男以榔頭猛敲擊前妻頭部的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害,且吳男宣稱要和前妻同歸於盡主觀上具有殺害前妻的主觀意識,並且下手危及被害人生命,依據刑法278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論處傷害的加重結果犯或為刑法271殺人未遂成罪的可能。其被告之行為乃是法條競何的概念,即為殺人未遂的行為中即包含了傷害的故意故,當以吸收關係以殺人刑法271未遂吸收加重傷害罪論處。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