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猴成功竟被告侵入住居罪
是社會對於男女紅杏出牆的情形,已經普遍了嗎?元配抓姦破門而入,卻要吃上刑事的官司。台灣某科技公司張姓董事長與其下的姚姓女總經理發生通姦等婚外情,他的元配就委任徵信業者,一起去姚女的家中抓姦在床成功,結果最後姚姓女子被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但張太太及其所委託的徵信業者也被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元配的抓姦成功,雖然給先生及其第三者吃上通姦罪的官司,卻也給張太太自己上官司侵入住居罪,其中成罪的關鍵在於,張太太和徵信業者「破門而入」抓姦的行為,發現自己的丈夫全身赤裸與姚女兩人抱在一起,氣得一直猛拍照存證。姚姓女子則反控她無故侵入私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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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張姓董事長,與第三者姚姓女子在其住所內發生性關係,被張董的元配逮到,按刑239條通姦罪的規定,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元配得向張董及其第三者姚女一併提告通姦罪,及民法求償精神上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法訂有明文)。至於元配是否放棄對張董的告訴,則需觀看是否要維持這段婚姻關係,按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元配得單獨放棄對先生的告訴,至於第三者的通姦罪得單獨繼續請法院審理判決。
特別要注意,有關徵信業者受委託人的委任後,會有一系列的服務,如跟蹤、跟拍、錄音、錄影,及破門抓姦在床等行為,都可觸犯刑法妨害祕密罪章、妨害自由等罪章相關,如上例即是元配被第三者告侵入住居罪的一例,法院判決認定,對於抓姦證據的規範,應由執法人員持搜索票搜查物證人證等等之強制處分,另如有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131條緊急搜索、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方可行使強制處分之權利。故在沒有得到上述強制處分等核准規定之下,進入其第三者之住所,行使搜索強制處分之行為,嚴重影響其財產所權人之隱私權、居住自由等法令。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