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之意義?
按票據法第三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發票人自兼付款人,無資格之限制,即不以金融業者為限,但發票人得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或保證人。
認識「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
實務上可以看到有一種本票,它也是由銀行印製供客戶使用,票款也是由支票存款帳戶支付,有退補紀錄也和支票合併計算,在日常交易上常被誤認為支票,此即為「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在票據記載內容上,可以得見其明白標示為本票且可以記載日期之欄位有兩處,有別於支票之一處,另明白表明金融業者(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且無劃平行線之方式,很顯然地與支票不同,而為道地之本票。
且此種本票乃由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實際支付票款,與一般本票原由發票人本人親自付款不同。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