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退票後,執票人如何循法律途徑請求清償票款?
執票人於提示期間提示票據遭退票後,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作成拒絕證書後,得向前手行使追索權」。而追索票款最有效便捷之方法,首推依據民事督促程序作成之支付命令。
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受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不附理由聲明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此外,執票人亦得逕行提起民事訴訟,待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而執票人若擔心債務人脫產,亦可透過聲請假扣押,先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