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人有何法律責任?
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支票之背書人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因此,若執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即退票),在符合票據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要件下,執票人即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且依票據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背書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行使追索權。
冒名背書之效力為何?
背書係執票人為轉讓票據或因其他原因(如委託取款),於票據背面書寫自己姓名之票據行為,依票據法第一百廿四條準用第三十九條規定,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現票據遭冒名背書,冒名人本身未於票據背書,依照票據法第五條反面解釋,自毋庸負票據責任,而被冒名人因非自己或授權他人背書而簽名於票據上,依票據法第五條之反面解釋,本亦可不必負責,惟票據遭冒名背書,外觀上難以辨認真假,一旦退票後被冒名人不免遭執票人追索,滋生不必要麻煩,為免遭受不白之冤,被冒名人自應於發現偽造背書後,立即發函執票人,告知背書偽造之事實,並主張免負其責,且應對偽造者提出行使偽造文書(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告訴,如獲得有罪確定判決後,自可免除票據責任以維自身權益。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