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酬一句話被告
民國96年11月6日晚間,在鶯歌鎮一家餐廳聚餐之際,吳經理曾多次向邱姓股東敬酒都遭拒絕,正當吳員酒酣耳熱、杯盤狼藉時,他心生不爽的向吳某手持兩瓶38度高粱酒,並向邱嗆聲表示「一人一瓶,如果不喝,就不讓你離開」。邱不理會仍不喝並決定離席,那知吳衝出去擋路,並有抓住邱的衣領,經同事的勸阻還無效,但吳、邱雙方在拉扯時,吳跌倒差點也被拉倒邱,以致邱的胸部瘀傷破皮。法官審理最終後認為,吳已違法並判賠10萬元。
法律教室:
台灣早期的經濟都需要有應酬的活動,如果沒有辦法與客戶、潛在客戶、高官等人交際應酬,那麼公司就可能無法拿到訂單,即無法增加營業收入,故許多早期的公司都會有的文化,但隨著時代變遷、經營管理方式改革、成本控制等管理方式一直在演化,加上行政機關宣導酒後不開車,故漸漸的揚棄喝酒應酬之文化方有訂單及高升的機會。
由於上述新聞的吳姓經理在一個飯局中向邱姓股東,表示「一人一瓶高粱酒,如果不喝,就不讓你離開」,但邱還是不喝,雙方還是有拉扯,結果造成邱胸部瘀傷。按刑法277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法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同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因吳從上述新聞得知是在酒醉後,才向邱表示一人一瓶高粱酒,如果不喝,就不讓你離開,並有抓住邱的衣領造成其胸部瘀傷,在客觀上足以認定有使用暴力,至於是否有脅迫,應具體個案審查,所以應有成就傷害罪;同時,要求一人一瓶高粱酒,如果不喝,就不讓你離開,即是使人為其無義務之事,故應有成立強制罪之虞,另外是否亦有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敝人以為從其法條要件及新聞事實而言,並無看到有恐嚇之情形,僅是要求一定要喝酒,故應無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