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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強力膠又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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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程車運將朱x源竟敢邊開車還邊吸強力膠,因為他的行車路線一下忽左,一下忽右,在深夜的瑞八公路被警方發現。朱男為免自己被捕,他還先緩速假裝受檢查,再高速飆離,再一段的警方追逐之下才將他攔下,並在車上起出他剛吸完的強力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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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總以為,只有喝酒才會有觸犯刑法及其相關法令,但吸食毒品、麻醉藥品、感冒藥水等是否亦歸屬於違法範圍內呢?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刑法第185-3條酒後駕車之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從上述兩條法條之構成條件來看,皆有明確指出,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類似之物品,上述新聞朱男仍是吸食強力膠,而其強力膠如大量以口鼻吸入時,會有麻醉、產生幻想、影響視覺神經等症狀,故仍歸於其他相類似之物品中,加上朱有開車蛇行及高速行駛之客觀事實,故違反同條例35條及酒駕規範應有成立之虞。假設朱有被判決有期徒刑確定,那麼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部分所開立出來的罰鍰,則不需要再繳納,僅去向相關的監理單位核銷即可。

  如果當下上述朱姓男子,有載女性乘客,那麼就很危險,所以還是希望未來相關單可以將計程車司機所駕駛車體,作有條件的改進,如思考司機與乘客座位之間,可用欄杆分隔開來,以確保司機與乘客雙方的安全。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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