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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提款卡辦貸款? 涉協助詐欺無罪

寄提款卡辦貸款? 涉協助詐欺無罪

寄提款卡辦貸款? 涉協助詐欺無罪

  廿八歲張女看報紙協助辦貸款廣告,將提款卡寄給詐騙集團,導致兩名民眾被騙十萬多元,張女被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起訴,一審認定她有罪,判刑六個月。但二審法官罕見地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認為「檢方應負消除合理懷疑的責任」,改判無罪。
  張女去年八月將銀行提款卡寄給「王先生」辦理貸款,但提款卡成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兩名被害人分別匯出九萬元、一萬多元到張女帳戶,隨即被提領一空。警方循線將張女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送辦。
  張女雖辯稱,她是看到報紙廣告,可幫人辦貸款,就打電話去問,對方叫她把提款卡、存摺與身分證影本等寄過去,過兩天辦好就會通知她,但一直沒通知,她去刷簿子,發現貸款沒下來,且變成警示帳戶,才知被騙。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將提款卡寄給別人辦貸款,與一般貸款程序不符,張女卻將提款卡寄給不明人士,明顯與一般經驗法則相違;偵訊過程她又謊稱提款卡是逛街時遺失,說詞前後不一,不採信張女說法,判六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張女雖將提款卡寄給不明人士,但尚不足以證明有幫助詐欺取財的犯意。依罪疑唯輕原則,及九十八年施行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條文,未經依法確定有罪前,應假定其無罪。
  二審法官表示,這兩項國際公約揭示的保障人權規定,經立法院通過,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判例也指出「消除合理懷疑的責任,由檢察官負擔」,此案地方法院將舉證責任轉給張女,違反公約第十四條,檢察官也未舉證消除合理懷疑,應認為張女的犯罪不能證明。

法律教室:

罕見判決!詐欺幫助犯也可能無罪!

近來因求職、貸款遭歹徒騙取提款卡的案例有增加趨勢,被害人透過報紙的徵人或貸款廣告與歹徒聯繫後,將提款卡、存摺交給對方,直到發現自己成為詐騙人頭戶才恍然大悟。

過去,類似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理由不外乎認為被騙走帳戶之人應對被騙之事實有所認識,所以構成「不確定故意之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依刑法規定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也就是說雖然不是直接的、確定的故意,但心裡想就算發生了也沒關係;至於幫助犯則指提供助力予正犯的人)。

而當然,法院若能查證被詐騙屬實,且認定依學經歷及社會經驗,非能即時察覺詐騙集團成員說詞,無預見詐騙集團成員可能將其帳戶轉為詐取他人匯款之用,而不具有詐欺取財之不確定幫助故意。亦可能為無罪之判決,不過以現今媒體傳播與檢警單位的宣導,國人都應對類似案件有所認識與防範,故,一般提供帳戶被以詐欺幫助犯起訴者,實務上都很難全身而退。

而本案中,出現了這樣罕見的判決結果。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張女雖將提款卡寄給不明人士,但尚不足以證明有幫助詐欺取財的犯意。依罪疑唯輕原則,及九十八年施行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條文,未經依法確定有罪前,應假定其無罪。這兩項國際公約揭示的保障人權規定,經立法院通過,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判例也指出「消除合理懷疑的責任,由檢察官負擔」,此案地方法院將舉證責任轉給張女,違反公約第十四條,檢察官也未舉證消除合理懷疑,應認為張女的犯罪不能證明,故給予無罪判決,確實十分特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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