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錯門、拿錯鑰匙、 開錯車 烏龍牧師不起訴
進錯門、拿錯鑰匙、 開錯車 烏龍牧師不起訴
牧師松先生為了辦公益活動,向教友借車,不料因同一地址隔成兩戶,牧師進錯門、拿錯鑰匙、開錯車,直到辦完活動才發現「連3錯」,趕緊向警方「自首」,台北地檢署查明來龍去脈,昨天不起訴松牧師。
檢方調查,財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為了所照護的愛滋病帶原寶寶,上月8日舉辦淡水一日遊活動,松牧師為了活動四處商借小貨車,熱心的林姓教友表明願出借妹妹的貨車,還發簡訊通知松牧師的太太,並稱妹妹住家不會上鎖。
7月7日下午3點多,松牧師循著簡訊前往台北市萬華區某民宅,直接進屋,果然看到桌上有一把車鑰匙,他直接把停在門口的小貨車開回淡水,直到活動結束要還車時,才發現自己開錯車了,趕緊把車開到派出所交給警方處理。
檢方調查後,答應借車給松牧師的林女向檢方說,當時沒有告知車牌號碼,加上妹妹住家門牌隔成兩個店面出租,而且和鄰居一樣都沒上鎖,松姓牧師才會走錯房子,又拿錯鑰匙,才會開錯車。
提告的王姓告訴人也向檢方表示,他家是同個住址隔成兩間,住處鐵門平常都是拉下來沒鎖,而且和鄰居的車都是貨車。
檢方認為,松牧師說法和告訴人及證人相符,加上告訴人表明松牧師當時很誠意道歉,已不再追究此案,認為他是陰錯陽差開錯車,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
法律教室: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依據,在於該牧師「沒有犯意」。簡言之,就是「不是故意的」,更精確的說是「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構成犯罪。
一般而言,一個行為要認定為「構成犯罪」,要符合一定條件,我們一般稱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此時必須具備「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以本案為例,本案涉及的是刑法第320條的「普通竊盜罪」。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竊取他人動產」就是客觀構成要件。換言之,未經他人同意而擅取他人的物品,就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了。但是,光是符合客觀構成要件,還不能夠構成犯罪。就本案而言,還要判斷是否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本案的主觀構成要件,必須具備「故意」與「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圖」。依據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而且「有意」使其發生,才會構成犯罪。換言之,牧師必須認識到他所開走的車,是未經他人同意的,而且他也「有意」在此情況下將別人的車子開走,這樣才會符合「故意」的主觀要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要有把他人的車「佔為己有的意圖」,這樣才能完全符合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烏龍牧師從一開始就自以為所開走的車子,係林姓教友妹妹所出借的汽車,在「認識」上發生了錯誤,更別談「有意」開走別人的車了。當然,就更不用說他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再加上告訴人後來也查明是誤會一場,因此,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但是,是不是偷竊時只要抗辯「我又沒有犯意」就什麼事都沒有了?事實上,有無犯意,法官會綜合一切情事來判斷。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偷竊案件都可以用「沒有犯意」來脫罪,法還是會斟酌所有證據後,再判決是否有罪。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