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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小S派對 壹週刊社長判刑2月

偷拍小S派對 壹週刊社長判刑2月

《壹週刊》十一年前用偷拍方式,報導藝人范曉萱、阿雅、小S及撞球明星陳純甄的私人聚會。最高法院認為,《壹週刊》「窺視」、竊錄私人事務,依妨害秘密罪將社長裴偉判刑二月,可易科罰金確定。這是《壹週刊》首次因偷拍被判刑定讞;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提非常上訴。

九十年八月四日深夜,《壹週刊》三名記者,未經小S、阿雅等人的同意,無故以相機拍照及攝影機攝影的方式,竊錄藝人與朋友在台北市北投別墅泳池畔,非公開聚會的活動照片及錄影帶。

記者拍得後,時任週刊總編輯裴偉指示,將這些偷拍畫面刊登在第十一期的《壹週刊》封面,並以「獨家直擊」、「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標題,刊登卅一張照片,發行販售。

該期雜誌出刊後,小S、范曉萱、陳純甄、阿雅四名藝人,因不滿《壹週刊》以偷拍方式,不實「報導」她們服食迷幻藥,參加搖頭派對,嚴重妨害個人名譽和侵害隱私權,分別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民事部分《壹週刊》已分別與四人達成私下和解。

至於被控妨害秘密部分,《壹週刊》事後辯稱,派對地點是別墅室外游泳池畔,一般人都可進入對面施工中大樓輕易看到泳池畔狀況,該派對並沒有「隱私期待」,不符合「非公開活動」。況且記者是接獲消息,懷疑這幾位藝人當晚疑似涉有施用搖頭丸的犯罪行為,才會拍攝,並非「無故」,沒有違法。

最高法院維持更二審判決,認為別墅有大門、圍牆與樹木,足以達到防止外人窺視效果,他人於別墅外以「正常行為舉止」,是無法目睹別墅內的活動情況。《壹週刊》記者暗中跟監,尾隨藝人前往別墅,並於夜間無任何照明的情況下,刻意攀爬到鄰近工地三樓偷拍,已逾越媒體從業人員應嚴守的規範。

裴偉雖然沒有親臨現場偷拍,但經由內部相關人員的報告,不僅對於拍攝過程瞭然於胸,對之後文案製作、銷售情形均有所掌握,對該報導有「終局的決定權」,十七日將他判刑二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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