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未蓋原留印鑑,是否會退票?
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現發票人將支票應記載事項填寫完畢,該票據即可發生票據法上之效力,如發票人疏未使用原留印鑑,付款金融機關因無從辨認該支票是否發票人簽發,將拒絕付款而使支票退票,惟退票理由為印鑑不符之支票,發票人之發票行為仍然有效,執票人自可行使追索權請求發票人付款。蓋票據法並未規定發票人簽發支票需用何印章始生效力,金融實務上要求發票人須使用原留印鑑,只是作為辨識支票是否為存戶本人所簽發,而決定是否支付票款。另外若發票人故意蓋錯印章,使支票退票而達到拒付票款,騙取財物之目的,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取財罪。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