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如何合法拒付票款?
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所謂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人,係指無處分權之人(如竊取人或拾得人)及由該無處分權人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之第三人而言。
又所謂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係指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而言。原票據權利人為保護其權益,得以假處分聲請狀向法院聲請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假處分,待取得返還票據之確定判決取回票據後,再向付款人行使權利。
此外,實務上常見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向賣方請求返還支票,若賣方拒絕還返,只要該支票為記名式支票且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亦可循此假處分程序保護自己權利,達到合法拒付票款之目的。而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他人前,票據尚在其執有中,亦屬所謂原票據權利人,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