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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該不該給我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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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是不行的,勞動條件變動都是需要勞工同意,包含變更工作地點,更何況還是變更服務公司,雇主不可以自己變更。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益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
雇主變動勞工工作地點,除考量企業本身的需求外,尚且應依勞資雙方的勞動契約約定、衡量勞工利益並參酌前述調動五原則辦理,否則,雇主之調動命令即屬權利之濫用,勞工並無服從之義務,抑有進者,勞工亦得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向雇主表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時請求資遣費,而前揭函釋自應包括因遷廠所導致之工作地點變更,且雇主之調動如符合「調動五原則」的話,勞工基於服從之義務,是不可以拒絕調動,果勞工不接受雇主之合法調動,其只能自請離職,又依內政部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三九一三九號函釋意旨,亦不得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上述您的雇主至少已經違反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原則,因此你是可以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如果你同意變更工作地點或依雇主要求到其他的公司上班,年資須予以累計及薪資不得變更,這是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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