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已於101年7月11日正式實施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101年7月11日起,原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作業程序改為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需要經過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與以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僅由專科醫師1人鑑定有別,所以簡稱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以便民眾區隔。
內政部長李鴻源特別提醒身心障礙朋友,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今(101)年7月11日起至104年7月10日止三年期間,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只受理新申請案、申請重新鑑定案及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註記效期者三類申請鑑定及需求評估;
對於原持有永久有效身心障礙手冊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在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四年期間,
就轄區身心障礙人口分批指定期日,以書面通知依據新制辦理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
也就是說原持有永久有效身心障礙手冊的朋友,可以安心等待政府通知,在尚未被通知辦理新制鑑定及需求評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前,繼續享有原有的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的實施,除了可瞭解身心障礙者的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也重視其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
而透過主動的評估,才能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同時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
如果您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註記效期在104年7月10日以前,在醫療鑑定部分,您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種方式。
申請「重新鑑定」方式,會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
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方式,會由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
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 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證明屆期時,仍需辦理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