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遺失後遭人變造並開立支票帳戶 本人是否須負責任?
身分證遺失後遭人變造並開立支票帳戶 本人是否須負責任?
按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現當事人遺失身分證遭他人變造後,持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簽發使用,身分證遺失之本人既未於票據上簽名,依上揭規定,身分證遺失之本人,自毋庸負擔票據責任。惟身分證遺失之本人名義遭他人冒用,外觀上難以辨認真假,一旦退票後產生拒絕往來之信用不良紀錄,均歸身分證遺失人承擔,故身分證遺失之當事人為免遭受不白之冤,自應於發現偽造票據後,立即向該支票之付款行庫告知開戶人係偽造證件辦理,請該行庫查明承辦人員有無疏失,且應向警方或檢察機關對偽造者提出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告訴,並於獲得被告有罪之確定判決後,持判決書向票據交換所申請除去退票等不良紀錄,以維自身權益。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