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費應發給地主或承租人?
原則上徵收補償費應發給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但依法徵收之土地若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另承租人若於承租土地上興建改良物,則因徵收土地致其改良物須行遷移時,則應給予承租人,即改良物所有人遷移費。若改良物一併徵收,則應給承租人,即改良物所有人土地改良物補償。
土地上之改良物應否一併徵收?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改良物所有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者。
2‧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者。
3‧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
4‧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5‧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