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法官判卡債男免付息
某男子五年前創業,申辦某信用卡借款,最後積欠近四十萬元債務,因遲繳遭某銀行加息百分之二十不等的循環利息,總共求償58萬元。而台北地方法院趙法官認為,銀行循環利息過高,且銀行故意不提供高循環利息的相關資料,認定銀行對於消費者在循環利息明顯不公平,認為有違消保法,判決此男子免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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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鄭法官的判決,讓銀行業者跌破眼鏡,但也凸顯銀行對於借貸性消費的循環利息標準,有明顯的問題存在。雖然銀行都是以民法限定最高利息去規範,且與消費者簽訂契約,但是。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因此,鄭法官引用消保法來作為此判決的依據,認定銀行業者的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甚至違反誠信原則,而銀行又不提供利息相關資料,使當事人因無知的情況之下,利息一直增加,因此,鄭法官判決男子不用付利息。鄭法官的作為,本人表示願意接受各界批評,也說明自己先發個聲,讓大家開始討論銀行做法合不合理,是一位能夠獨立思考的法官。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