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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竊賊拒開口 檢以年籍不詳起訴

女竊賊拒開口 檢以年籍不詳起訴

某女偷竊被逮,進了警察局之後就再也不說任何一句話,檢方使用各種方法,細心盤問,還是問不出任何一句話,持續將近一個月了,最後無可奈何之下,檢方只好以「姓名年籍不詳」、「代號」的方式將此女起訴,司法界實在罕見。

經過檢方判斷,此女子應該是本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六十四條規定,起訴書中應記載被告姓名、性別、年齡等等,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於是檢察官採用「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移送法辦,將此女子的照片一併移審法院。

事後警方認為他不配合,也不說話,連地址都問不出來,擔心之後傳票無法送達,且有逃亡之虞,聲請羈押獲准。該女子在北所關了10幾天,檢察官提訊他,開庭時勸「這是輕罪,如果你願意說出姓名,我們可以讓你交保」,但沒想到該女還是面無表情,仍不開口,檢方只好繼續羈押。

法律教室:

該女之行為,已經將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發揮的淋漓盡致,雖然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也就是所謂的「緘默權」,但是此舉對該女不一定有利,因為該女的案情單純,加上又是現行犯被逮,還是人證為憑據,因此別以為不說話就不會被判刑。但為求謹慎,在法庭審判之下,應該還是要用許多方法使他開口,且因無姓名與資料,可能使該女的前科與紀錄無法查證,以躲過累犯之災,因此,法官應該還是要請該女開口,已避免該女有僥倖之心。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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