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嬰成植物人 刑事不起訴 民事判賠
兩次醫學鑑定大不同?保母黃小姐前年替陳姓父母照顧未滿足歲的小男嬰,卻造成小男嬰顱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至今需以呼吸器24小時維持生命。全案在檢方偵查時,由檢察官申請提出第一次醫學鑑定,醫學鑑定報告無法判定黃小姐有過失,以不起訴處分。後來家屬不服,再告保母民事賠償,法官再送第二次醫學鑑定,鑑定結果不同,認定保母有過失,裁判保母有罪須賠150萬,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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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保母照顧男嬰,卻造成男嬰的身體傷害,可能構成刑法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男嬰可能已經是重傷上,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業務,乃指人在社會上每天反覆從事的行為。其實務上判定過失的標準,有任何1%過失即為過失。通常檢察官與法官會請專門鑑定的人員,例如車禍鑑定委員、醫師公會等來鑑定過失與否,由鑑定報告判斷裁判。而此案刑事無罪主因也是醫師鑑定報告內容,而民事庭再次申請鑑定,結果卻大大不同,也證明不管在任何專業領域上,都有灰色地帶,無法像銅板正面背面一樣精準。而民事部份家屬應是由民法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