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留傷害之證據?
司法機關認定事實,須憑藉證據,不可專擅推斷,否則有違人權。而關於傷害罪之認定,自以身體或健康遭受侵害為要件,有無受害,自以醫師之診斷為據,故醫師所做成診斷證明書,為實務上最常見之證據,如無從經由醫師診斷開立證明書,則對於受傷部位加以攝影做成照片或錄影帶,亦為常見有效之證據方法。同時最好能有證人親自見聞傷害事實,俾利明確認定傷害確為某人之行為所造成。
受傷情形是否拍照存證?
身體健康有無受害,自以醫師之診斷為重要證明,故醫師所做之診斷證明書,為實務上最常見之證據,如無從經由醫師診斷開立證明書,則對於受傷部位加以攝影做成照片或錄影帶,亦為常見有效之證據方法。惟實務上醫師診斷證明書之文字描述,並不足以生動、具體呈現被害人體傷程度或加害人下手輕重,為求完整表現被害情形及加害人之重大惡性,有時候於診斷證明書之外,佐以拍照存證,乃為必要之手段。此外,拍照時應掌握訣竅,除了有體傷部份之特寫外,也須拍攝被害人全貌,以資識別該體傷確為被害人身上之體傷。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