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幼齒」為性交易有何責任?
刑法為保護民族幼苗,法律考慮男女如年齡太小,一來發育尚未完全,二來智力淺薄,尚無能力判斷是非,甚至不了解性行為的意義和後果,對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此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只要與之為性交,不管是否違反其意願,有無對價都將成立犯罪,刑度則依被害人年齡分為二種情形:被害人年齡未滿十四歲時,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年齡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時,刑度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參照)。此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所以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仍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處罰。又倘若是在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下達成性交易,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將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能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犯罪,「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將被處較重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如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則應依刑度更重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強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