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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毒品控制未滿十八歲之人與人性交易,有何處罰?

以毒品控制未滿十八歲之人與人性交易,有何處罰?

以毒品控制他人與人為性交者,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依法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以此為常業,則依同條第三項,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此罪行是由對被害人有監督、扶助、照護之人(例如父母、師長)所犯,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如果被控制之人未滿十八歲,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特別規定,其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為本法處罰較前述刑法之規定為重,所以應優先適用。如果被告被判刑確定的話,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並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不接受輔導教育或授受之時數不足者,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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