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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滿十八歲之子女,使其為性交易,誰應受罰?

買賣未滿十八歲之子女,使其為性交易,誰應受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的加重買賣人口罪規定,意圖使人為性交之行為而買賣人口者,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倘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者,加重其行至二分之一(第三項)。此外,媒介、收受、藏匿被買賣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以犯前述之罪名為常業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五項)。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述之罪,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六項)。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性交而買賣,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為前二項行為之媒介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以犯前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收受、藏匿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依各該項規定處罰(第五項)。為前項行為之媒介,亦同(第六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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