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資料人人知 誰敢檢舉?
中部某女子因檢舉他人違規停車,卻遭惡煞跑到彰化老家威脅,她懷疑有公務員洩漏他的個人資料,此案例使檢舉人的權益及隱私權相當沒保障。
這名女子表示,她本身住在中市,戶籍設在彰化伸港,父母居住的老家離戶籍地不遠處,但該名男子究竟有何通天本領,可以找到老家父母居住的地方?因此,懷疑有相關人員洩漏其個人資料。
法律教室:
刑法第318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罪之成立,無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原因而使他人的隱私洩漏,且須有故意之行為。但因為實務上需舉證故意的證據,非常難蒐證。且公務員在處理手邊業務時,常常因為各各環節溝通,文件往來,造成無意間洩漏他人資料,實有耳聞,很難確定因故意而洩漏資料,故判例上少少見到。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