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重複使用塑膠容器 應註明8項標示
(優活健康網記者沈俐萱/綜合報導)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自明日(21日)起,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保鮮盒),應明確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製造日期等8項事項於包裝,其中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2項事項,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直接標示於產品之主要本體,提供購買者使用參考。
衛生署於100年7月21日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都應標示事項,並依是否可重複使用,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施日期為101年7月21日,針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 、奶瓶及餐盒(保鮮盒)等3類產品,應標示8項事項於包裝上,而各縣市衛生局將依據產品的製造日期,進行查核,若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就必須依法下架、回收,改正標示,也將一併處3萬~15萬罰鍰。
為使業者瞭解規定,衛生機關自100年10月起陸續辦理39場次的業者說明會,宣導塑膠容器的衛生標準及產品標示,提醒業者製造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時,應控制產品品質符合相關規定,並明確標示產品相關資訊,提供消費者參考,衛生署也提醒民眾,在購買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時,應注意產品標示的特性及正確使用方式,避免塑膠類食品容器具長時間接觸高溫食品,使用過後,也應以中性洗潔劑清洗,以維護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