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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之父母三次拒不受親職教育將可公告姓名

少年犯之父母三次拒不受親職教育將可公告姓名

  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修正條文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犯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亦即未來有觸犯刑法或虞犯行為之青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如父母等,如三次拒不接受親職輔導教育,或時數不足者,除了原先的連續罰鍰外,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以增強其心理壓力,減少再犯罪率。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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