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鬥毆、殺人問題
一、殺人與殺人未遂
年輕人總愛逞強鬥狠,而且在朋友的起哄吆喝之下,更是盲目地跟著打打殺殺,完全不顧後果,但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殺人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未將人殺死,成立殺人未遂犯,還是要處罰,僅是最多得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而已,其刑罰仍然很重。雖然依刑法第六十三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未滿十八歲的少年犯殺人罪,不致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觸犯殺人罪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減輕後,仍是一個很慘重的代價的。
二、預備殺人
雖然還沒有動手殺人,但如果已準備了刀槍棍棒等工具伺機而動,仍係成立了預備殺人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殺人共犯
有些青少年朋友雖然礙於面子,不得不跟朋友出面去尋仇,但內心裡還是不願因此動手殺人,因此就分擔拿刀殺人以外的工作,心想這樣子應該不算殺人吧!但是,在法律的設計上,自己一個人動手犯罪,成立犯罪沒問題,而二個人以上時,縱使其中一人沒有實際動手實施犯罪行為,還是有可能成立該罪之教唆犯、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例如,別人沒有殺人之意思,但因你一直鼓勵才興起殺人之意思,則雖然你沒有到場參與殺人行為,但是還是成立教唆殺人罪;而如果別人本來雖有殺人之意思,但一直提不起勇氣,因你煽風點火、從旁鼓勵,甚至還幫他準備工具,則雖然人不是你下手殺的,但還是成立幫助殺人罪;甚至,若是基於共同殺害對方的意思而提供策劃或準備工具,則雖沒有到場實施殺人,還是很有可能被認定是殺人之共同正犯,而不是幫助犯而已。一般來說,基於幫助別人犯罪的意思,而做協助的行為或給予精神上的鼓勵,係成立幫助犯,但若是基於一起共同犯罪的意思而提供意見或分擔部分行為,則係成立共同正犯。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