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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能否與秘密證人對質?辯護人能否詰問秘密證人?

被告能否與秘密證人對質?辯護人能否詰問秘密證人?

按證人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對依本法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訊問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亦同。」,故被告(受處分人)能與秘密證人對質,其辯護人亦能詰問秘密證人,惟應採取保護或適當隔離措施,保持證人身分之秘密性。如有危害證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公開。」(證人保護法第廿條),但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其有事實足認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得依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移送裁定人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律師檢閱、抄錄、攝影可供指出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真實姓名、身分之文書及詰問並得請求警察機關於法院訊問前或訊問後,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檢察機關得依被害人或證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告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攝影可供指出被害人或證人真實姓名、身分之文書及詰問。」,故檢肅流氓條例及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案件,法院、檢察機關得拒絕被告(受處分人)與秘密證人對質之請求,或禁止辯護人詰問秘密證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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