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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點證人」對於犯罪偵防有何重要性?

「污點證人」對於犯罪偵防有何重要性?

  俗稱「污點證人」,係指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所稱「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按共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免犯罪事實遭查獲,無不盡力掩飾,致使偵察機關對犯罪事實之調查產生嚴重阻礙,為鼓勵共犯或犯罪嫌疑人提供證據,以利犯罪之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之權益,故有證人保護法之制訂(同法第一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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