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時為何要具結?
按證人係陳述其見聞以為證據方法,故其陳述需與其所知相符據實陳述,為確保證人證言之真實性,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者。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第一百八十七條「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以確保證人陳述之真實性。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