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賴生活費 判還前妻一輩子
張姓貨運行老闆外遇,寧選小三不要妻,答應付妻子每月六萬三千元換得離婚;付了二年就黃牛,妻兒變成中低收入戶。桃園地院判他要付積欠五年三百多萬元生活費,且今後應按月付款給前妻一輩子。
張姓男子和吳姓婦人十多年前結婚,生下一子。張九年前外遇,被妻子發現後攤牌,要他「只能選一個」,張選擇情婦,談離婚條件時,張承諾「兒子歸妳扶養,每月付你們生活費六萬三千元」。
但張只付了二年就黃牛,任憑前妻如何催討,就是耍賴,使得前妻母子倆淪為中低收入戶,靠政府補助維生,而張則買新屋、新車送情婦,生活優渥。
前妻認為張負心、薄情,打官司追討欠了五年生活費,並要求張履行月付六萬三千元的離婚協議。
法官判張男履行離婚條件給付生活費,直到前妻死亡。
法律教室:
本案張男與吳婦協議離婚時是以「兒子歸妳扶養,每月付你們生活費六萬三千元」為離婚條件。經雙方同意後有書面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即完成離婚程序。契約有分成契約的成立要件及契約的生效要件,契約之一般成立要件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及標的;契約之一般生效要件,為當事人須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標的須合法、妥當、可能、確定;及意思表示須健全並趨於一致。因此條件有雙方以書面意思表示同意,故張年應履行契約,每月給付吳婦六萬三千元至其死亡。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