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經合法傳喚是否必須到庭?
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即負有到場義務,如證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場,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