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手指撒鹽 3男判刑確定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0日電)許姓男子發現前妻與他離婚前和同班的鄭姓同學有婚外情,邀集友人砍下鄭男4根手指並灑鹽。最高法院今天以重傷害未遂罪判處許男2年6月徒刑,許的2名友人也被判刑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在民國94年4月12日與妻子離婚,但早在4月初就發現妻子與同班的鄭姓男子交往並發生性關係,許多次告知妻子要教訓鄭男。
判決指出,許男邀集王姓、鄧姓男子等人共謀報復,透過前妻聯絡鄭男出面後,於同年4月16日晚間,在嘉義市某餐廳前面押走鄭男,以衛生紙矇住雙眼、以手銬銬雙手,再用預備好的刀剁下鄭男右手的4根手指並灑鹽,還將其中的2根手指帶離現場。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證稱,經醫療後,他的食指少1節,中指無法彎曲,無名指與小指則因被砍斷無法復原,至今僅能抓握體積稍大物品,無法抓握細小物品。
法院一審判許男有期徒刑8年、王男有期徒刑7年、鄧男有期徒刑6年、許男妻子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二審認為,許男居於主導地位,王男是聽命於許男、召集鄧男等人執行,報復手段凶殘,犯後拒不供出其他共犯,審酌被告3人已與被害人和解,以重傷害未遂罪判許男5年徒刑減為2年6月;王男被判處4年徒刑減為2年;鄧男被判處2年8月徒刑減為1年4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