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智障女 遭判7年4月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10日電)彰化縣1名李姓男子去年11月認識1名有智能障礙的女子,李姓男子見有機可乘,在彰化縣立體育館以及鹿港鎮1間便利商店,性侵猥褻女子得逞,今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40歲的李姓男子在鹿港鎮遇見1名女子,李姓男子和女子交談時,發現女子經常答非所問,發現女子有智能障礙,有機可乘,於是利用機會性侵猥褻女子。
去年11月,李姓男子利用騎機車載女子出遊機會,將女子載到彰化縣立體育館,在體育館的女廁內性侵猥褻女子得逞;今年2月,李姓男子又在鹿港鎮街道遇見女子,再度以出遊名義將女子載到溪湖軍機公園性侵。
地院法官認為,李姓男子見女子有智能障礙,有機可趁,為滿足自己的性慾性侵女子,影響女子日後正常性關係及人際關係正常發展,因此依強制性交等罪嫌,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