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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之期間與延長

羈押之期間與延長

●羈押期間之計算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含法定障礙事由期間。

●羈押期間之限制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羈押期間之延長
  延長羈押係指羈押期間未滿之前,由法院裁定予以延長原來之羈押期間,但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延長羈押之程序及限制略有不同。
  偵查中之羈押期間為二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得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不得逾二月且以延長一次為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為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得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罪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行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上述以外之重罪,則無延長次數限制。此外,案件如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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